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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干货|单位协助落户未成功,员工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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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极客法律 • 2021-06-18 11:32:37 来源:极客法律 E17764G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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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新方  来源|极客法律(ID:geeklaw_aurora)

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拥有当地户口可以在就学、就业、购房资格等等诸多方面享受不同的待遇,而北京、上海的户籍指标更是十分稀缺。因此,有户籍指标的用人单位为招揽优秀人才,常会在招聘时以协助落户作为吸引条件之一,以增强竞争力,留住人才,并使其长期为单位提供服务。但在实践中,单位一般并不会百分百承诺一定能为员工成功办理落户,那么,如最后未落户成功,员工可以要求单位赔偿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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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

案例一

迪畅(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刘师合同纠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7386号

刘师与迪畅公司于2017年4月3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经刘师询问,迪畅公司向刘师表示按往年操作方法,可以协助申办户籍。2017年5月,刘师与迪畅公司多次通过电子邮件及微信的方式,就申办材料准备及提交进行了沟通。经过相关申报、审批流程,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于2017年7月24日向迪畅公司发出了《关于同意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本市户籍的通知》,后又撤回了该通知,致使刘师未能办理上海户籍。

经查,迪畅公司于2016年成功办理了两名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的直接落户,但不满一年全部因离职与迪畅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根据沪教委[2017]30号文的规定,迪畅公司不具有2017年落户申请资格的结果。

刘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迪畅公司赔偿其未能办理上海户籍的损失800,000元。

本案经两审终审,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员工赔偿50,000元。

法院认为

首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用人单位有无申办上海户籍的资格,往往成为应届毕业生选择该用人单位的重要参考标准之一。迪畅公司的招聘条件曾明确表示其享有2017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的用人单位资格,使得刘师有理由相信其在满足自身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与迪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获得相关劳动报酬的同时,获取落户上海的资格,这是刘师最终选择与迪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重要原因之一。

显然,迪畅公司协助刘师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提出申请,并为刘师取得上海户籍是其的重要合同义务。迪畅公司应提供2017年度的非沪籍员工可以落户的资格。当然,最终是否能如约落户上海,需同时满足申请人资格和用人单位资格合格双重条件。现经学生中心答复,刘师本人符合2017年落户上海的申请人资格,但因迪畅公司前任员工落户不满1年内离职,故学生中心取消了迪畅公司2017的落户资格。

故迪畅公司单位落户资格的丧失为刘师未能成功落户上海的直接原因。迪畅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于相关的落户规定及自身的条件是否相符等与其招聘条件息息相关的内容,均应全面了解,并向相对方提供真实的招聘信息。2016年及201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办法均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当年度落户申请的条件。迪畅公司对于其丧失2017年度申办户籍资质的情况应当是明知的。然而由于迪畅公司的原因,向刘师提供了不实的信息,导致刘师无法落户,迪畅公司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虽然沪籍本身没有可直接确定的经济利益。但依据现行的政策,在上海市辖区范围内是否具有本市的户籍,在就学、就业、购房资格等等诸多方面与非沪籍人员所享有的条件、待遇均有所不同的。对于落户上海的应届毕业生本身亦有不同于一般毕业生的更高要求。因此,本市户籍对于非沪籍应届毕业生而言,其内含的隐性价值是客观存在的。

鉴于前述户籍资格所涵价值的隐性特殊性,要求当事人提供其直接损失和落户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的依据确有一定的难度。现被上诉人二审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其为再次以应届毕业生的资格获得沪籍,已考取了博士研究生,不可否认被上诉人作出此选择也与上诉人的过错存在间接的关联,故被上诉人此后将承担的学费、收入损失等,对于证明其实际损失的存在,达到了最低的证明标准。再综合当事人的违约情节、损害后果等各种因素,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酌情认定迪畅公司应赔偿刘师50,000元尚属合理,本院予以照准。

另外,二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更正为合同纠纷。

案例二

李燚与北京声迅安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2498号

声迅安防公司是声迅电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李燚于2013年8月21日入职,与声迅安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8月20日止。2015年6月1日,因两公司未按承诺解决北京户口,李燚提出辞职申请,2015年7月1日获批准离职。

2013年8月5日,李燚与声迅电子公司签订《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引进协议书》,此后,李燚提交了办理落户手续的相应材料,但至2015年3月仍未能取得北京市户口。

李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000元;未按约定解决北京市户口造成的损失赔偿150000元。

本案经两审终审,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000元,未支持损失赔偿请求。

法院认为

劳动合同关系亦应遵循合法、公平、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等原则。李燚在与声迅安防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前,与声迅安防公司的上级公司,即声迅电子公司签订了《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引进协议书》,就落户北京问题进行了约定。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户籍系供户籍机关记载人口信息使用,然而基于社会生活实践,户籍在一定程度上亦与就业、就学等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故显然该落户协议的签署与双方间最终达成用工合意、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紧密相关。即本案中,双方间户籍约定成为李燚接受声迅安防公司工作邀约的前提条件之一。故在此情况下,声迅电子公司及其下级公司声迅安防公司即应积极履行、落实其在招录员工过程中所开出的优厚条件。本案中,声迅安防公司虽主张由于客观原因未能为李燚办理落户,但其公司未能就此举证。另为避免用人单位在招录劳动者过程中虚构或者夸大企业优势的不诚信行为。法院认为,李燚以声迅安防公司未按照约定解决北京户口、未满足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据上,结合李燚的工资标准及在职期间核算,声迅安防公司应向李燚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000元。

至于李燚所述损失赔偿150000元问题,一则该损失赔偿未经仲裁(李燚仲裁阶段主张项目为违约金),二则该损失数额为李燚估算,李燚未举证证明损失的实际发生及具体金额,故法院对李燚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写在最后

上述两个关于落户损失赔偿的案例中,不同的是,案例一中上海法院是按照合同纠纷进行审理的,参照员工的收入损失、后续为落户考取博士的成本费用等金额,酌情支持了单位需向员工赔偿50,000元;而案例二中北京法院是按照劳动争议进行审理的,支持了员工因单位未落户成功而单方解约的经济补偿金,但因损失赔偿的诉请未经劳动仲裁审理且员工未证明具体损失而未予以支持。

相同的是,法院均认可单位承诺协助落户是双方劳动关系建立的重要原因之一,据此认为协助落户属于单位的义务之一,如员工符合符合相关落户条件,因单位原因未能落户成功的,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以看出,上述案例中法院判决损失赔偿或经济补偿金的主要依据均为诚实信用原则及过错原则。无论认为协助落户属于“单位承诺提供的劳动条件”,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义务”,或“单位承诺提供的福利待遇”,单位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其承诺或双方协议。如因单位过错导致未能履行的,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者按: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极客法律(ID:geeklaw_auro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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