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称金融委)办公室宣布,将推出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
其中,有8条涉及金融机构准入开放,4条与保险机构相关,另外3条涉及债券市场开放;面向银行、保险、券商、基金、期货、信用评级等多个领域。
具体而言,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分别为:
1)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
2)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3)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
4)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
5)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
6)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
7)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
8)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
9)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
10)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
11)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此次金融委提出的新11条措施,则向外界释放了更强的开放信号。一方面,这11条措施将一些此前已经宣布开放的领域的开放时间表提前;另一方面,这11条还针对一些新的细分金融业态提出了新的开放要求。
11条措施中,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的有3条(第1条、10条和11条),银保监会负责的有7条(第2-8条),证监会负责的有1条(第9条)。
本报告前瞻性、适时性地对金融行业的发展背景、供需情况、市场规模、竞争格局等行业现状进行分析,并结合多年来金融行业发展轨迹及实践经验,对金融行业未来的发展前景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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