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于前瞻IPO微信公众号
持续督导是指主办券商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在公司上市后继续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持续经营等方面进行专业的规范、引导和督促。
持续督导的意义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发挥市场的培育功能,帮助挂牌公司尽快熟悉资本市场,为其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是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可以优先为挂牌公司提供融资、做市、并购重组等资本市场服务,建立主办券商权责利相统一的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促使主办券商推荐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挂牌,与中小企业共成长。
近日,有记者从多个独立信源了解到,有地方证监局在4月上旬面向投行提出加强辖区上市公司年报期间持续督导工作的要求。
今年4月初,有地方证监局向投行发布一份加强辖区上市公司年报期间持续督导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提到,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和证监会相关工作要求,提高辖区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质量。
《通知》向投行提出总体要求,投行指导上市公司规范编制并及时披露年报,在与审计机构合作的基础上,执行亲赴银行获取对账单和询证函、走访重点客户等程序,并对年报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阅,切实承担起持续督导工作责任。
该地方证监局还称,会适时对持续督导工作进行抽查,若发现履职不到位的,将依法视情节采取监管措施。
对此,有上市公司高管透露,不排除上述要求可能会在全国普及开展工作。
上海一名券商投行人士则分析认为,监管层此举旨在强化持续督导责任,发挥保荐机构作用。
另有资深投行人士坦承,过去证券公司持续督导保荐工作确有不少流于形式,应该加强监管。
据了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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