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于前瞻IPO微信公众号。
5月28日,证监会发布了系统离职人员入股行为监管指引,即《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明确证监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情形、强化中介机构核查责任、强化审核监督并建立独立复核制度。《指引》自今年6月1日起实施,已受理的在审企业参照执行。
《指引》明确不当入股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五种: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入股过程存在利益输送;在入股禁止期内入股;作为不适格股东入股;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中介机构须对拟上市企业股东是否存在不当入股情形进行全面核查,属于不当入股的,应及时予以清理。
据了解,新政发布后,投行需就股东穿透核查情况出具专项报告,此前在IPO申报中也会进行股东穿透,但不需出具这类报告。
目前,交易所层面对拟IPO企业股东核查的问询已在开展中,如某拟创业板IPO企业在三轮问询后仍被追问有关股东核查问题。
在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中,深交所表示,请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股东信息,并补充出具专项承诺和提交专项说明。同时,请更新招股说明书,按要求增加披露信息并简要披露核查情况及结论。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的要求对发行人披露的股东信息进行全面深入核查,逐条认真落实核查工作,并提交专项核查说明。
此外,近期通过科创板IPO审核的华海清科,也被问到是否有证监系统股东的相关问题。
经过两轮问询后,华海清科再收到上交所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要求公司针对四大问题再作回复,包括就是否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形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说明。
针对市场上对于穿透核查可能增加中介机构负担,证监会发行部副主任李维友表示,中介机构一方面要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另一方面尽量量化重要性原则,对正常项目常态推进对于持股较少、不涉及违法违规“造富”等情形的,中介机构实事求是出具意见后可以正常推进审核。同时,也要纠正中介机构核查工作中存在的免责式、简单化不良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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