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摄图网)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易参(ID:YC-Inssent),作者:朱慧娟
昨天,科创板开市即暴涨,首批上市的 25 支个股涨幅均超 140%,成交额合计超过480亿元。
其中,安集科技领涨,涨幅超 400%,中微科技更是凭借 301 倍市盈率,成为科创板「新贵」。
在此利好下,很多公司都想把公司发展的红利,分享给一直以来和公司并肩作战的伙伴们。
那么,除了我们昨天提到的红筹架构,科创板新规对「员工持股人数」又有哪些突破性指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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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人数的“痛点”
我们知道,一家国内的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得超过200人。
在境内的各个板块上市时,公司的股东人数还要穿透计算,最终也不能超过200人。
简单来说,如果一个持股平台装有50个员工,那就算50个股东。
但是,很多创业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大量资金,不断吸纳资金意味着股东人数会越来越多。
如果公司在上市前给员工发放股权激励,200人的人数限制,就会给公司带来一定影响:
1.控制在200人内,公司需要慎重选择激励的员工;
2.在上市前集中处理员工持股,过程非常麻烦。
为了解决科创公司的员工持股人数问题,科创板在“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的基础上,对员工持股做了突破性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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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7号文到科创板,创新企业的新机会
实际上,早在科创板前,国家已经出台相关政策解决以上痛点。
但是,由于规定不太完善,适用范围比较有限。
2018年6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简称17号文),针对拟上市公司的股权合规做了新的尝试。
其中,除了新的持股计划平台、新的员工入股方式,还有持股平台人数突破200人的规定。
科创板吸收了17号文中关于突破200人的相关规定,与17号文一脉相承。
另外,从适用范围来看,17号文适用的对象是“试点创新企业”,但由于其定义非常模糊,导致该法规的使用率很低。
相比之下,科创板为上市公司设置了清晰的产业框架,并为拟上市公司制定和实施持股计划提供了良好的适用条件。
* 科创板适用对象包括:
1.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2.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3.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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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人数突破200人的限制:闭环原则
以前,为了解决股东人数的问题,我们通常会建议创业公司设立多个持股平台(每个平台50人)。
现在,如果公司在上市前设立了股权激励持股平台,则可以通过适用“闭环原则”,不穿透计算持股平台上的股东人数。
简单来说,就是将持股平台视为“1个股东”。
由于一个合伙企业最多可以有50个股东,按照一个公司不得超过200个股东来计算,理论上科创板上市公司可以有“1万名股东”。
要达到这个效果,关键就在于适用“闭环原则”。
1.适用“闭环原则”
适用“闭环原则”,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1)限制持股平台转让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持股平台不得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2)限制员工转让持股平台权益:公司上市前后36个月内,员工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的员工,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持股平台的权益。
公司上市36个月后,员工才可以按照员工持股计划、公司章程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持有的股份。
2.不适用“闭环原则”
当公司没有适用“闭环原则”,如果将持股平台进行“私募基金备案”,也可以突破200人限制。
但是,鉴于私募基金备案程序复杂,而且多数员工持股平台也不符合备案条件,实践中并不是多数拟上市公司的选择。
总的来看,“闭环原则”对持股人数的计算方式,是个新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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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环原则”的实践案例
介绍完“闭环原则”,我们再来看看现已通过科创板审核的公司,如何处理“闭环原则”的适用问题?
1.福光股份 —— 适用“闭环原则”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光股份”)设立了3个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每个持股平台的合伙人人数分别为22人、23人和32人。
其中,这3个持股平台均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以下内容,并出具承诺函:
1)承诺自福光股份上市后36个月内,不转让公司上市前的股份;
2)承诺自福光股份上市前和上市后的36个月内,持股平台合伙人只向计划内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员工转让相关权益;
3)锁定期届满后,合伙人的转让退出事项,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
也就是说,福光股份的员工持股计划符合“闭环原则”,可以突破200人的股东人数限制。
2.华兴源创和容百新能源 —— 不适用“闭环原则”
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源创”)和宁波容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新能源”),均未适用“闭环原则”。
其中,华兴源创设立了两个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每个持股平台上均有46名合伙人。
同时,华兴源创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当持股平台的员工退出时,需要将持有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华兴源创的“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方”。
也就是说,员工退出时转让股权的受让方,不是员工持股计划中的员工,所以不符合“闭环原则”。
无独有偶,容百新能源设立了3个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人数分别为47人、45人和12人。
但是,容百新能源的各个持股平台仅承诺12个月锁定期,也不符合“闭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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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环原则”适用于哪些公司?
从华兴源创和容百新能源两个案例中,我们发现:
对于拟上市公司而言,如果股东人数本来就不超过200人,即使员工持股计划不适用“闭环原则”,其实并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审核。
从另一方面来看,适用“闭环原则”可能会大幅延长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下期我们会做详细介绍),降低员工持股平台权益的流通性。
所以,我们建议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拟上市公司可以考虑适用“闭环原则”:
1.穿透后拟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超过200人,通过适用“闭环原则”来符合上市要求;
2.员工持股平台由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本身已须适用36个月的锁定期,并且上市前公司不希望调整持股平台的控制权。
创业公司可以以此作为指引,为将来申请科创板上市,提前完善合规工作。
那么,员工持股计划在什么情况下应视为被实际控制人控制,在不同情况下又如何分别确定锁定期呢?
我们将在下一篇文章中,为你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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