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姚新方 来源|极客法律(ID:geeklaw_aurora)
4月27日晚,理想汽车CEO李想在社交媒体发文向网友发问并征集答案,似指有女性记者通过交友软件,私下联系理想汽车男性工程师打探企业内部消息,而相关员工以“带有侮辱女性的比喻方式进行回复”,最终,理想汽车管理团队认为“无论如何不允许员工用言语侮辱女性”,解雇了该尚在试用期内的员工,但该女记者又要求理想汽车公开道歉。
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企业的CEO,李想的发问随即引发了网友热评,对公司是否需为员工私下的个人行为公开道歉以及公司对该员工的开除处理进行了热烈讨论。有网友认为该员工情商较低,但欣赏该员工对企业的忠诚,认为公司的开除处理不妥;也有网友认为该员工被开除并不过分,公司层面对员工负有管理之责。
对于该员工侮辱女记者的行为,确实不道德,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该女记者的人身权益。但是,公司据此开除该试用期员工的行为合法吗?对此,小编主要来跟大家聊聊试用期员工解除的合法性问题及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后果。
01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实践中,不少企业认为,对于试用期内的员工,可以较为随意地解除劳动合同。但实际上,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单方解约权也是受到比较严格的限制的,既要满足法定条件,也要遵守法定程序,否则,都可能会构成违法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该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据此,只有在试用期员工具有第39条规定的6种情形及第40条规定的2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约。其中,前述8种情形中的7种对于非试用期员工也是适用的,只有第39条第1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是专门针对试用期员工的。
本次理想公司对该试用期员工的解除,主要涉及适用第39条第2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此,适用该项规定在实体方面需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①公司在规章制度中对相关行为有所规定;
②相关规定还需要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能滥用自己的界定权过分夸大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损害;
③相关规章制度还应进行民主公示程序。否则,用人单位的单方解约行为都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本次事件中,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相关规定,那么该员工在工作时间、履行工作职责之外,在私人生活中的言语及行为,因媒体、舆论或企业知名度或其他原因进一步发酵导致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形象,是否达到严重违纪程度,适用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方式,也有待进一步讨论。
从司法实务来看,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员工相关行为的严重程度、对企业的影响程度,以及企业单方解约的合法合理性、程序合规性、举证方面的审查还是较为严格的。
02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试用期员工也可能面临高额赔偿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认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只需向员工支付2N的经济赔偿金即可,对于试用期员工,因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较短,经济赔偿金通常也只有一个月的工资,违法解除的成本并不高,因此对于试用期员工的解除一定程度上相对更为随意。
但是,真的是这样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论是否为试用期员工,如果用人单位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员工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违法解除之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包括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损失。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在北京地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017年)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一般应予支持。同时,对于“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
实务中,如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进行抗辩,司法机关也会进行较为严格的审查。
但是,对于违法解除试用期员工的恢复履约,也有司法机关认为,鉴于试用期本身即是企业与员工之间的进一步考察、磨合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相互适应、双向选择的过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不宜严苛要求用人单位继续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同时,也会结合庭审中双方之间的表现及矛盾,双方之间据以建立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所必需的信赖基础已破裂、合作基础已丧失,以及员工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等情形,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
但整体上,实务中持上述对企业较为友好观点的案例仍为少数,大部分案例中法官仍持有倾向于员工的观点而判决恢复履约并赔偿工资损失。
而实践中,尤其是工资标准相对较高的试用期员工,在面临企业违法解约时,鉴于经济赔偿金并不高,往往会要求恢复履约及工资损失,以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因此,企业在解雇试用期员工的时候,也要三思而后行,避免最终付出高额的成本和代价。
编者按: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极客法律(ID:geeklaw_aurora),作者:姚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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