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消息,国务院法制办此前发布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于昨天开始向公众征求意见。目前公众对意见稿的回馈尚未收集完毕,头条前瞻认为意见稿中有不少疑点,不知道网友们怎么看?
一、资格要求
1、从事网络广播电视服务,不管是个人还是单位,都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该许可证由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未取得许可证而从事网络广播电视服务,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可以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给予处罚。
2、从事网络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须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对于这点,头条前瞻有一个疑惑:按照这点要求,目前视频网站,例如优酷土豆、爱奇艺等,许多是不具备资格的,而它们又确实从事着网络广播电视服务。这是否意味着这些视频网站今后将面临着政策风险呢?
二、单位要求
除了对单位的资格做了要求外,意见稿还对单位的工作相关做了具体的要求,包括:
1、申请从事IPTV、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的,需具备2000小时以上的节目内容存储和30人以上的专业节目编审人员。
2、以下行为将被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一)网络广播电视内容服务单位选择未取得网络广播电视集成播控许可的单位提供集成播控服务的或未经过合法设立的集成播控平台统一集成后直接提供给用户的;
(二)网络广播电视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拒绝网络广播电视内容服务单位的节目信号接入请求或擅自插播、截留、变更网络广播电视内容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
(三)网络广播电视传输分发服务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广播电视安全传输的管理规定的,或擅自插播、截留、变更网络广播电视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的;
(四)网络广播电视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在为网络广播电视内容服务单位提供接入服务前,未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的;
(五)网络广播电视服务单位未按照广播影视管理规定和相关标准实行规范对接或未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的;
(六)网络广播电视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为集成播控平台提供传输分发服务前,未查验网络广播电视集成播控服务单位的许可证的。
3、以下行为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变更股东、股权结构以及有上市等重大融资行为或有重大资产变动,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变更《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类别、服务内容、传输网络、覆盖范围等业务项目以及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业务,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未按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安全播控、节目审查、安全播出、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未配备专业安全管理和节目审查人员的;
(四)网络广播电视内容服务单位和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编号的;
(五)网络广播电视内容服务单位发现含有违反本办法的节目未及时删除或未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未主动配合主管部门查询以及履行报告义务的;
(六)网络广播电视服务单位发现接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含有违反本办法的内容时未及时切断节目源或未报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七)用于网络广播电视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不符合广播影视有关标准和要求的;
(八)未向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设立的网络广播电视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的;
(九)网络广播电视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十)拒绝、阻挠、拖延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一)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由于目前为意见征求稿,可以看出不少条例依然是有争议的,且在今后会做出修改。不过可以从这份意见征求稿中可以看出,国家今后对网络广播电视服务的监管会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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