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被他人恶意注册近似商标,许多公司都会先行构筑商标“防火墙”,率先注册许多自家商标的各种近似商标。不过,这种保护行为也不是没有限度。
近日,知名白酒品牌五粮液就在商标之争上遭遇“滑铁卢”。对此,有些网友调侃:“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还可以申请注册八粮液、九粮液。”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审结一起五粮液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北京高院经审理认定五粮液公司申请的“七粮液”商标与他人商标构成近似,维持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作出的对“七粮液”商标不予注册的裁定,驳回五粮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争议商标由中文“七粮液”构成,引证商标均为包含有“七粮”中文文字的图文组合商标,二者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近似商标。
商标申请注册人对其申请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权。五粮液公司的“五粮液”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不当然认定“七粮液”亦有知名度或可以获准注册。五粮液公司与高某有关“七粮液”商标的民事侵权诉讼与争议商标是否应获准注册没有直接关联。
根据企查猫工商信息显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8月12日,法人代表为李曙光,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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