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与老板请注意!次月20号发上月工资属于拖欠工资!
据报道,莫某系深圳市一家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公司与莫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发放日为每月20日发上个月的工资。
莫某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认为公司属拖欠工资,判决公司应当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54481.7元。
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广东高院再审认为,二审法院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0日发放工资,因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公司在每月20日或者更晚支付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莫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莫某工作年限和平均工资,认定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54481.7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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