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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佬们的家族财产管理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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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新工场 • 2019-02-03 09:41:22 来源:创新工场 E1261G0
100大行业全景图谱

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创新工场(chuangxin2009),作者:徐佩

本文来自创新工场2019年1月总第82期《法律宅急送》,作者为创新工场徐佩。创新工场法律部编写《法律宅急送》的目的仅为帮助项目公司及时了解与项目公司业务有关的中国法律及实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以上信息不应被看作是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依据,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专业法律意见。

信托一直以其特有的财产隔离、传承、保密等特点在全球资产管理中备受青睐。而海外信托因其灵活多样,运营模式成熟及税务优势等原因在国内也一直被广泛关注和选择。

随着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统一报告标准(「CRS」)的实施,更多高净值个人及家族开始考虑海外信托。本文选取了海外信托的一个重要种类,海外股权信托,对在公司股权上设立的家族信托进行了简要分析,以期作为创始团队进行信托架构规划及种类选择的参考依据。

一、 信托简介

信托的惯有之意即受人之托,代人管理财物。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被受信的受托人,以及受益的受益人。

信托是一种集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于一身的制度安排,其本质是委托人将信托财产的利益赋予受益人,并向受托人进行财产转移,并由受托人进行财产管理,从而赋予了信托财产独立性。这样,一旦信托设立,无论委托人离婚、破产或死亡,信托内的财产都将会独立存在,而且委托人可通过设定不同或针对个别受益人的传承条件,以确保信托财产按委托人事先的指定进行分配。

正因为这样的制度设计,使得信托具有了隔离财产,合理避税,财产传承,保密等特点。对于企业经营者设立的股权信托而言,好的信托架构的设立也能实现高效、平稳的家族股权转移和管理,避免股权结构变动,实现股权利益传承。

对于国内和海外信托两种选择而言,选择国内信托一般是基于对国内环境的熟悉以及国内信托的监管背书、国内诉讼相较国际诉讼成本更低、以及无语言和文化差异的障碍等原因。而选择海外信托一般是基于海外信托有较为悠久的发展历史,其管理体系更为成熟。

同时,海外关于信托的法律体系更为完善,对应其悠久的发展历史,海外信托在架构、种类等方面有更丰富的产品设计,配套法律体系能更好衔接,也经历了更多的司法实践。而税务筹划方面,海外信托也具有明显优势,尤其是在离岸地设立的信托。

另外,在保密性方面,海外信托较国内信托也更具优势,设立在离岸地的海外信托不管是信托安排还是公司架构及分配等都不对外披露,较国内信托在管理方面的披露要求具有明显优势。

二、海外股权信托架构

因投资标的和实现目的的多样性,实践中见到的海外信托种类也纷繁复杂。本段主要选取了上市公司中常见的作为控股安排的家族信托进行简要分析。我们以小米和美团点评为例,来看一下上市公司中控股股东通常采用的信托架构安排。

小米集团

根据小米集团的招股说明书中对控股股东控制权的说明,雷军对小米集团的持股结构及对保留事项以外的股东大会各事项决议案的最终实体权益情况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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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Smart Mobile Holdings Limited 持有 4,295,187,720 股 A 类股份及 2,223,884,750 股B 类股份,合计共占公司投票权 54.67%,每股 A 类股有 10 票投票权,每股 B 类股有 1 票投票权;Smart Player Limited 持有 59,221,630 股 B 类股份。

Smart Mobile Holdings Limited 及 Smart Player Limited 均由 Sunrise Vision Holding Limited全资拥有,而 Sunrise Vision Holding Limited 由 Parkway Global Holdings Limited 全资拥有。Parkway Global Holdings Limited 的全部权益由雷军设立的信托持有,即由 ARK Trust (HongKong) Limited 以受托人身份代表由雷军(作为委托人)成立并以雷军及其家族为受益人的信托持有。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雷军信托的架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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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团点评

根据美团点评的招股说明书中对控股股东控制权的说明,王兴对美团点评的持股结构及对保留事项以外的股东大会各事项决议案的最终实体权益情况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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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Crown Holdings 持有 489,600,000 股 A 类股份, Crown Holdings 由 Songtao Limited直接全资拥有,Songtao Limited 的全部权益由作为一项信托受托人的 TMF (Cayman) Ltd. 持有,而该信托乃是王兴(作为委托人)为王兴及彼家族利益而设立Shared Patience 由王兴直接全资持有。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王兴信托的架构如下图所示:

2

小米集团和美团点评的控制人所采用的信托架构虽然根据不同委托人的实际需求不一致,最终架构有一些区别,但基本都沿袭了海外信托惯常的安排,即多重离岸公司架构安排。

通常第一层为上市公司主体;第二层为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特殊目的公司,委托人可能会在这层公司担任董事,从而在经营决策上发挥更大作用,同时因为隔离了信托与上市公司,也避免了因任何变动导致上市公司层面持股关系的变动;第三层为受托人担任股东的特殊目的公司,委托人通常也会在这一层公司担任董事,如果发生资产转让、处置等情况,这一层公司提供了更多灵活性;第四层为信托公司作为信托的受托人。

美团点评的控股股东基本上采用了这样的四层结构,而小米集团则在 A、B 股持股问题上安排了两家持股主体,从而使整个信托架构更加复杂,架构层级也更多。当然也有信托采用更多层的结构。

这样的架构安排通常可以提供更多的资产管理及处置的灵活性,同时也有更高的保密性,另外也可以针对不同的受益人进行不同的安排。尤其在 AB 股架构安排的上市公司中,多重股权结构赋予了表决权安排、转让安排、分配安排、不同受益人安排等各方面的灵活性,以实现委托人多方面的财产安排需求。

三、海外股权信托控制权保留设计

海外股权信托除了如上所述的灵活性外,另外一个不得不面临的需求是对信托财产的控制权问题,尤其是股权信托,委托人在将股权转移给受托人持有之后,一定程度上会担心是否就完全失去了对公司的控制权,对于历经千万磨难并倾注了毕生心血的创业公司的创始人而言,这个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而我们也在诸多种类的海外信托中看到了解决这类问题的信托安排。以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的 VISTA 信托及开曼群岛的不可撤销全权处理信托为例,这两类信托在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之后,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留对信托财产的控制和处分权。本段将以 VISTA 信托为例简要简析此类信托的相关安排。

VISTA 信托由《英属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案》(Virgin Islands Special Trusts Act)确立,该法案于 2003 年首次颁布,2004 年正式生效,后于 2013 年对部分条款进行订VISTA信托是设立在 BVI 公司股权之上的,所以通常设立此类信托的委托人会先设立一家BVI 特殊目的公司,然后在这家公司股权之上设立信托。VISTA 信托通常的架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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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TA 法案开宗明义,其是为在公司股权上设立信托而确立的特殊约定。规定了公司股权可以在信托中无期限保留;防止受托人除了特殊情况以外,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干预;以及任命和更换董事的约定。法案的目的是确保公司治理由董事负责,限制受托人介入公司管理。

VISTA 用专门的条款对受托人的权利进行了限制,包括不得参与投票、不得要求分红、不得解散公司、不得采取与董事相对抗的行为等。同时专门确定了董事职位规则,明确受托人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公司董事可以由委托人或保护人指定,信托文件可以对董事任命、更换、任期、董事人数等进行约定,受托人按约定执行。VISTA 法案确定的原则和规定相对灵活的将公司的投票、管理、处置等权利一定程度保留在了委托人或其指定的保护人手中。

对于希望在信托中保留对信托财产一定控制权的诉求,尤其是保留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进行了很好的平衡。也因为这样的特点,使得 VISTA 也成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很好选择。其主要优势在于可以使控股股东一定程度保持对公司的控制,同时员工作为对应股权经济利益的受益人。

常见的安排是,委托人一般会设立多个 BVI 公司,并将相应的作为员工股权激励的股权转让至这些 BVI 公司,然后在这些 BVI 公司之上设立信托,由受托人来持有这些 BVI 公司的股权,而被授予激励股权的员工则作为受益人,从而实现将经济利益让渡给员工,而保留投票权及控制权的目的。

四、海外信托的击破风险

即使海外股权信托有如上所述的这些优点,我们仍然看到,控制权保留的设计在一些法域或特定情况下仍然会对信托的效力产生影响,即信托可能面临被击破的风险,而导致信托及其资产被外部攻击,信托财产被强制执行,而丧失信托惯常的财产隔离目的。

Pugachev 一案就是很好的佐证。2017 年 10 月 11 日,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对俄罗斯亿万富翁、前「克里姆林宫的银行家」谢尔盖·普加乔夫 (Sergei Pugachev) 有关的境外信托作出了判决,使 Pugachev 先生设立的五个新西兰信托被击破,相应信托资产被强制执行。

Pugachev 先生曾是俄罗斯巨头,因在克里姆林宫的影响力而有「普京的银行家」之称,其产业曾遍及银行业、建筑业及造船业。后因其名下银行破产,清算人在俄罗斯对其提起诉讼,并获得高达 10 亿美金的判决,在执行判决时,清算人寻求英国法院冻结 Pugachev先生名下资产。

针对其设立的五个新西兰信托,清算人认为 Pugachev 先生并未处置信托资产的实际权益,根据英国破产法,其信托的设立是为了有意损害债权人利益,应被撤销。

英国法院最终将冻结禁令的范围扩大到其名下信托所持有的财产,法院认为 Pugachev 先生在信托协议下的权利使得其可以任意获取资产回报,被认为其是信托资产的真正所有人,信托项下资产可以由债权人强制执行,因此 Pugachev 先生的信托被击破。

Pugachev 一案的判决传导出来的信号显然是跟控制权保留相对立的。正是因为Pugachev 先生对信托财产的广泛控制权使得法院认为信托财产并未独立于 Pugachev 的财产,导致了信托财产被强制执行,由此可见,信托财产控制权的广泛保留并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但 Pugachev 先生的五个新西兰信托仍然有其特殊性。在这五个信托的架构中,Pugachev先生是信托的委托人、保护人以及有自由裁量权的受益人,同时担任三种角色。并且其作为保护人其有着广泛的几乎不受限制的权力,使得受托人在获得 Pugachev 先生批准之前不会作出任何决定,这些资产实质上仍然被 Pugachev 团队在管理。另外,新西兰关于信托的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包含委托人可以保留权力的相关规定。

基于此,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如果 Pugachev 先生放弃三种角色中的任何一种或者信托设立地不在新西兰,或者保留的权利范围更具体,或许结局会不一样。

当然,Pugachev 一案仍然警示我们,在信托的选择上,资产保护和控制权保留确实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此消彼长。所以委托人、保护人以及受托人的权力和职能的范围也就成了设立信托时最重要的决定之一。

当然,我们仍然可以有所筹划,我们建议在信托设立地点的选择上更加谨慎;同时在最小且必要范围内对控制权进行保留;而在控制权保留的具体约定上,否决权比主动行使权利可能会更安全。

而与此相关的另外一个问题,是信托撤销权的问题。

跟随乐视风波流传而出的贾跃亭的不可撤销信托,曾经占据各大热点头条,同时也引起大众对不可撤销信托的关注。贾所选择的不可撤销信托是与可撤销信托相对立的一种信托类型,所谓不可撤销信托,是指一旦委托人设立此信托,则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并且没有受益人的同意,委托人不得修改和撤销信托。

而可撤销信托,是指委托人有权随时撤销信托,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

不可撤销信托除了可以通常所说的规避遗产税等问题外,按照我们前文对控制权保留的分析逻辑,不难看出,相比可撤销信托,不可撤销信托受攻击的可能性也更小。因为在可撤销信托下,信托财产的控制权实际上并没有发生转移,因而更容易受到外部攻击。

因而,对可撤销和不可撤销的选择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对股权信托而言,如果没有特别的考虑,不可撤销信托是推荐的选择。虽然海外信托因为其灵活性及更高的保密性一直备受青睐,但同时也因为涉及不同法域,种类繁多而面临更多的挑战。

除本文涉及的架构、种类等基本问题外,海外信托也涉及更复杂的税务问题,建议大家在做足功课,想好设立目的的同时也提前做好结构和税务筹划安排,并咨询财产管理机构,律师及税务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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