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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创期|提起“股权转让”,不要只想到“套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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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参 • 2019-03-14 11:07:34 来源:易参 E3061G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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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创期|提起“股权转让”,不要只想到“套现”

(图片来源:摄图网)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易参(ID:YC-Inssent),作者:吴世杰

近年来,私营经济发展活跃,创业热潮澎湃,各类股权投资、股权转让事件频繁发生。

在这个过程中,创业公司不仅要识别股权转让的风险,还要判断风险转化为现实的几率,以及风险出现后会造成的损失。

如何权衡风险规避和商业发展,是摆在创始人面前的问题。

一、股权转让的常见问题

股权转让,通常发生在两个股东之间,一个股东想要退出,另一个股东或者外部人士接盘。

广义上来说,股权转让包括自由转让和员工退出。在二级市场,这两种形式都是正常的商业行为。

但相对于二级市场,一级市场的流通性较差。

早期创业公司的股权架构只有创始团队和投资人,出现自由转让的情况,通常只是这些股东之间内部的转让,使用优先购买权就可完成。

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最容易出现纠纷的地方,其实是在员工股权退出的情况。

原因在于,对于员工股权是否可以转让,以什么样的价格转让,在什么时点转让,公司和员工都会有不同的想法。

如果允许员工自由转让股权,公司要在一年中的几个固定时间段审核、办理转让手续,还可能会面临繁琐的工商变更操作,管理成本很高。

实践中,大部分公司都不会开放自由转让,因为自由交易可能会造成交易失控。

例如,有些职位较低的员工,由于资金充裕等原因,持有比职级更高的员工更多的股权,其实就相当于自由投资行为。

这样的结果与股权激励的本质相悖,没有体现出核心员工与公司的捆绑更为紧密的特点。

二、股权转让纠纷的典型案例

2018~2019年,是中国经济的寒冬。寒冬期意味着创业公司资产价格降低,VC 加快布局。

随着股权投资交易数的增加,投资机构也需要更多的退出渠道。除了通过上市退出外,还包括M&A、MBO、股权转让等非上市退出渠道。

由于股权领域的专业性,在大规模的“股权转让”事件中,出现了大量法律纠纷。

2

(“股权转让”历年纠纷数)

在创业的道路上,一定会有人掉队。掉队的伙伴要离开,就会涉及到股权回购的问题。

离职员工的股权退出机制非常重要,只要其中一个环节不合规,就很容易产生纠纷。

在这里,我们给大家分享两个真实案例:

第一个,搜房网。

搜房网某前员工离职时,境内公司与其签署了离职协议和纠纷一次性处理协议。

但是,协议中没有变更员工与境外公司签署的股票期权协议。员工在离职后重新主张境外公司的期权,法院判其胜诉。

原因是,境内公司处理境外公司授予的员工期权,没有法律效力。

因此,在 VIE 架构下,建议由境外的期权授予方和境内员工直接签订协议,法律关系明确可以减少纠纷。

第二个,北京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

北京慧聪公司是2018年互联网企业100强之一,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到员工离职时,用人单位经常面临的股权回收困境。

和搜房网一样,慧聪的境内公司曾授予员工一定数额的境外公司期权。员工离职后,境内公司未能保证其行权,于是员工向法院起诉。

虽然境外公司的《招股章程》中规定了员工离职后股权自动失效,但由于境内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协议中没有提到这个规定,法院判决员工胜诉。

也就是说,境外公司的章程不能直接适用于境内员工,应当在期权协议中,对离职回购做出明确的界定和告知。

三、股权转让的风险防范

在股权激励过程中,很多创业公司早期不重视流程合规和法律风险,只希望通过一纸协议来规避风险,往往会埋下很多隐患。

今天,我们给大家分享几个要点,帮助大家避开股权转让的潜在风险。

第一,预先设置股权转让或离职回购条款。

作为激励对象的员工离职后,公司对其控制力减弱。

当员工与公司无法达成一致,又没有明确依据时,双方就会互相扯皮,甚至造成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的情形。

在制定股权激励时,应事先明确股权转让的情形,这样有助于对员工离职进行有效约束,降低纠纷几率。

对此,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员工在离职前配合公司办理股权变更、交接工作、移交资料等相关手续。

或者,提前与员工签署授权委托协议,授权创始人在其离职或其他情形无法取得联系时,代为签署股权转让的相关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保证股权转让的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知道,持股51%以上的股东,可以直接通过公司的日常经营事项。

有的大股东在没有通知全体股东的情况下,利用优势地位以多数决的形式通过股东会决议。

这种方式虽然效率高,但剥夺了小股东的知情权、参与重大决策权等权利,通过的股东会决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虽然股权激励制度应该由股东会决议通过,但具体的执行事项也可以授权董事会作出决策。

这样,董事会就可以依职权作出股权转让决议,既不会超越职权,又能提高执行效率。

第三,适当提高员工的违约成本。

实践中,员工不配合股权回购往往没有违约成本。这样会让员工有恃无恐,甚至可能造成公司无法控制的股权外流。

对于员工可能违反股权转让规定的行为,公司可以约定高额的违约金,督促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股权转让。

但是,如果违约金过高,超出市场标准的部分,往往不会得到支持。

从司法实践来看,违约金、滞纳金、逾期利息的上限为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或年息24%,在协议起草时可以参考此标准约定。

第四,适当设置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

实践中,在公司经营发展困难期或现金流低迷时,被股东要求回购股权的情形屡见不鲜。

这将会给公司原本困难的经营增加负担,还可能关系到公司的存活问题。

为避免出现此类情况,可以约定在公司现金流较低时延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或约定在授予后一定期限内不得退股,避免给公司经营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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