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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案例,助你深入了解公司重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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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参 • 2019-06-10 14:45:23 来源:易参 E5646G0
100大行业全景图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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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易参(ID:YC-Inssent),作者:吴世杰

公司的重大决策,尤其是涉及到公司重大资产的变动时,往往需要股东会决议通过才能实施。

其中,重大决策包括公司增资、股权激励等,公司法规定只能由股东会决定,或者授权董事会实施。

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最近,我们在做案例研究时,发现并不都是这样。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特殊的决策制度,或者决策不合法、不合规的情况。

今天,我们透过3个案例,助你深入了解公司决策。

一、信托出资设立的公司,股权转让决策以实际约定为准。

▌案情简介

众杰公司是独立公司,其出资来源于苏润信托资金。

对苏润信托资金实行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出资人代表大会,执行机构是苏润信托资金管理委员会。

瞿少林等人是众杰公司工商登记中的股东,但不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是信托基金背后的广大职工。

实际上,瞿少林等人是被指定的股权代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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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杰公司架构图)

《苏润信托资金出资人代表大会工作规则》规定:出资人代表大会的职责,包括批准投资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众杰公司在运营期间,投资南通苏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并持有其部分股权。

2011年3月7日,众杰公司在没有取得出资人代表大会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股东会决议,将实业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给瞿少林等人。

2013年7月25日,苏润信托资金的众多出资人通过联名信、召开出资人代表大会等方式,撤销该股东会决议,以及股权转让合同。

本期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612号,上海众杰投资有限公司、瞿少林股权转让纠纷

▌风险识别

众杰公司虽然是独立公司,但其出资来源于苏润信托基金,实际出资人是基金背后的广大职工。

也就是说,众杰公司的主要工作是确保其自身股权的增值,但不能擅自处分公司资产。

因此,众杰公司不能在未经出资人代表大会批准的情况下,将持有的实业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人。

具体到股东层面,瞿少林等人是资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代持人,需要按照资金管理委员会的意思行动。

也就是说,瞿少林等人也无权基于公司登记上的股东身份,擅自处置众杰公司的资产,包括众杰公司对外投资其他公司(实业公司)而获得的股权。

▌应对策略

1.确定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

由信托基金出资设立的公司,其资产的变动直接对出资人产生重大影响,相关决策应由内部规定为准。

所以,公司的决策机构可以不是股东会、董事会,而是以信托基金的内部规定为准。

例如,股权激励涉及股权变动,也需要其批准。

2.区分股权转让和股权代持。

股权转让与股权代持不同,股权转让意味着所有权转移,但股权代持只是名义上变了,所有权没变。

因此,如果股权激励是将公司股权转让给个人实际持有,而不是由个人代持,就必须经过相关机构批准。

3.明确用于股权激励的资产。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和法律行为,由信托基金投资设立的公司,需要以实际出资人的意思行事。

在本案中,虽然众杰公司用于股权激励的资产,是其持有的实业公司的股权,但这部分股权仍然属于苏润信托资金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所以,必须明确处置公司的哪些资产,是需要提交决策、批准的,否则就可能因为损害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导致决议无效。

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决策,以公司章程实际约定为准。

▌案情简介

高能投资基金是北方邦杰公司的股东,占有北方邦杰公司21%的股份,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大股东了。

北方邦杰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应当取得高能投资基金的同意,否则不得实施。

后来,北方邦杰公司在没有取得高能投资基金同意的情况下,实施股权激励,并转让公司股权。

2014年12月11日,高能投资基金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但没有得到董事会答复。

于是,高能投资基金请求监事会召集并主持,监事会决定让其自行召集和主持。

最后,临时股东会撤销了股权激励。但公司认为决议违反了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

本期案例:(2019)京01民终843号,郭乃铭与北京北方邦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风险识别

相对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的决策流程更加灵活。事实上,投资人往往会对某些重大事项保留决策权。

对投资人来说,将一些重大事项的决策写进公司章程,是防范投资风险、做好投后管理的有效措施。

这样做的另一个好处是,防止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出现,比如擅自转让公司股权,帮助公司更好地成长。

股东会决议被撤销的风险,主要出现在流程不合规上,主要包括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决议内容等。

▌应对策略

1.确定公司的实际决策机构。

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之前,需要股东会决议通过才能实施。

非上市公司相对灵活一点,可以在章程中另行规定。

当然,如果公司章程有另行规定,还需要取得特定股东的同意,这样才能保证股权激励顺利实施。

2.注意公司决策流程的合规。

根据公司法,股东会决议被撤销的原因有两个:

一是股东会决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是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在召开股东会决议时,一定要保证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决议内容都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例如,高能投资基金占有北方邦杰公司21%的股份,是有权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大股东(>10%)。

同时,高能投资基金依次通知了董事会、监事会,召开、表决程序和决议内容都符合规定,所以法院才判决其胜诉。

三、公司回购股权时,只有部分情形可以委托董事会行使。

▌案情简介

2010年11月8日,杨东平与刘永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由杨东平向刘永和转让醒狮公司的200万股股份。

2014年10月16日,双方签订《股权回购协议书》,由杨东平向刘永和回购股份,股份回购款和溢价款共计1329.1178万元。

但是,杨东平没有按照约定向刘永和支付上述款项。

于是,刘永和向法院起诉醒狮公司、杨东平,要求支付上述款项。最后,法院通过调解书的形式,要求醒狮公司和杨东平共同向刘永和支付上述款项。

本期案例:(2018)豫0191民再24号,刘永和、河南醒狮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风险识别

根据公司法,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存在六种特殊情形,包括:

(一)减少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情形仅限于以上六种。

此外,只有部分情形可以由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进行决策,其他情形必须通过股东会表决通过。

▌应对策略

1.明确可以回购公司股权的情形。

以上六个情形,是法律规定的 —— 股份有限公司或上市公司回购股权的范围,没有其他例外情形。

当然,非上市公司回购股权,不受这个规定的限制。

本案中,原审调解协议约定,由醒狮公司向其股东刘永和支付款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所以,最后法院判决公司不用支付相关款项。

2.明确可以授权董事会的情形。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或上市公司回购股权,只有以上第三、五、六个情形,可以由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进行决策。

对于其他情形,只能由股东会表决通过。

要点总结

看到这里,大家都知道了。公司的重大决策,真的是股东会说了算吗?其实并不是。

在商业世界中,公司决策已经不是纯粹的法律行为。要保证公司决策的有效,请记住以下三点:

1. 信托出资设立的公司,股权转让决策以实际约定为准;

2.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决策,以公司章程实际约定为准;

3. 公司回购股权时,只有部分情形可以委托董事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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