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易参(ID:YC-Inssent),作者: 吴世杰
目前,很多创业公司都有做股权激励的意识,也会聘请律师实施股权激励。
然而,大多数传统律师只出法律文件,不跟进后续的落地工作,股权激励方案经常是一成不变的。
但现实的情况是,创业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公司章程、注册资本、股东等都经常发生变化。
这些因素的变化,直接影响到股权激励方案的内容。
如果股权激励方案不变的话,就会有无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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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8月4日,医惠实业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决定实施股权激励,并约定了股权回购条款。
员工王荣波,认购了公司1.53%的股权。
后来,医惠实业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章程等,都有所变更。
但是,新的公司章程没有吸收股东会决议中关于股权回购的规定,也没有变更股权激励方案。
2015年2月,王荣波离职,公司想要回购股权,但王荣波不同意,于是发生了法律纠纷。
本期案例:(2018)浙0106民初7653号,章笠中与王荣波股权转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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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识别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医惠实业公司有沿革,但已经不是从前的公司,不仅公司名称变了,股东、注册资本也变了。
这在法律上称为“实质性变更”,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性质、架构,以及此前的各种协议、文件等等。
同时,2014年8月4日的股东会通过的股权回购条款,也没有被新的公司章程吸收。
所以,医惠实业公司就不能利用2014年8月4日的股东会决议,要求回购王荣波的股权了。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发生实质性变更,旧的股权激励方案没有被公司章程吸收的话,可能就会失效。
这时,如果拿期权的员工离职了,那么回购股权就是一个难题。
这是因为,当公司想回购时,已经没有法律依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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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策略
通常来说,创业公司是快速运营的,公司变化很大。
由于对股权风险也不了解,稍有不慎可能就掉进了“实质性变更”的坑,导致股权激励方案失去效力。
据此,我们可以从以下3点,规避这个风险。
1.新的公司章程或新的激励方案,吸收旧的方案。
实践中,有的公司虽然制定了股权激励方案,但一些关键条款,比如股权回购,可能规定在公司章程中。
这时,不仅股权激励方案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也要修改,这就需要召开股东会、董事会表决通过。
2.和员工重新签署股权激励的相关文件。
如果旧的方案没有被吸收,那就要和员工重新签署股权激励的相关文件。
但实践中,可能还会出现另一种情况。
那就是之前的激励方案做的不好,公司找了另一家股权服务商,重新制定了一份股权激励方案。
对于之前的方案,公司可能忘记了,或者单方面地认为自动失效了。但其实,之前的方案还是有效的。
这时,也要和已经被授予期权的员工,重新签署股权激励的相关文件,将之前的文件作废。
3.在旧的方案失效之前,及时回购股权完毕。
如果旧的激励方案没有被吸收,也没有和员工重新签署相关文件,那么激励方案就失效了。
这时,公司就要根据之前的规定和期限,及时回购员工的股权。如果没有及时回购,很容易引起纠纷。
通常来说,股权激励方案的效力截止到公司发生实质性变更前,其中的行权、回购等,也要在这个期间行使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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