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易参(ID:YC-Inssent),作者:吴世杰
人才,已经是互联网公司的竞争主战场,持有股权是人力资本重要性的体现。
与成熟的互联网公司相比,早期创业公司人力资源的资本化程度更高,更愿意用股权激励优秀人才。
对于优秀人才来说,在寻找新的发展机会时,如果持有前东家的股权,就是一个重要的薪酬谈判筹码。
但是,现实却不一定如此。谈判的顺利,可能正掩盖着一个潜在的股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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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8年初,「金鹰集团」为了挽留员工王林,承诺如果留任,就给予其120万股股票期权。
2008年8月1日,王林入职「南京中商」,放弃了和金鹰集团的股票期权,即没有签署书面协议。
此前,为了保证王林的实际利益,南京中商的大股东 —— 地华集团,承诺在王林任职后立即启动南京中商的股权激励方案,王林获得的期权收益不低于在原单位拥有的期权收益。
后来,在确定股权激励的数量时,王林和南京中商发生了争议。
本期案例:(2018)苏01民初1452号,王林与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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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识别
由于王林最终入职南京中商,并没有实际获得金鹰集团的120万股期权,也没有签署股权激励协议。
没有签署股权激励协议,意味着没有确定激励方案的内容,缺少行权价格、条件、期限等关键条款。
也就是说,虽然持有股权可以增加谈判筹码,但股权激励的价值,却以签署的书面协议为准。
同时,即使王林继续在金鹰集团任职,其能否获得股权激励,还需要王林和金鹰集团协商确定行权价格、条件、期限等关键条款。
在金鹰集团确定股权激励方案后,王林在行权期限内按授予比例、行使条件行权获得股票后,在此后的时间里因股票升值而获利,仍然存在很多不确定性,更受股票价格涨跌的影响。
因此,如果没有签署股权激励协议,就没办法判断王林留任金鹰集团可能获得的期权收益具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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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策略
看到这里,大家都明白了:
如果没有签署股权激励协议,则无法确定股权激励的价值,以及可能获得的收益,口头承诺很难去证明。
所以,公司在招聘人才时,不要随便承诺员工“不低于在原单位拥有的期权收益”,而是要充分调研。
同时,优秀人才在寻找新的发展机会时,也要管理好自己的预期。
如果没有签署股权激励书面协议,那么前东家的口头承诺,可能并没有什么效果。
这是因为,虽然你谈判成功了,拿到了新东家的高薪酬承诺,但后期在确定股权激励数量时,可能还是会发生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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