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易参(ID:YC-Inssent),作者: 吴世杰
实践中,很多公司都会有股权风控的意识,尤其是股权激励的退出机制,是创业公司的关注重点。
在退出机制中,包括股权回购、撤销、换股等等。
其中,股权回购是最为常见的方式,而「股权回购价款」,更是股权激励协议中的重点条款。
但是,如果股权回购的「定价依据」约定不明确,现实中很容易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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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丰江公司登陆“新三板”,成为一家公开转让股份的公司,张继红曾经是丰江公司的员工。
从2011年开始,张继红先后共获得丰江公司授予的657600股股份,持股比例1.64%。
2017年7月4日,丰江公司和张继红解除劳动关系。同年10月,丰江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回购张继红持有的公司股份。
其中,丰江公司的《股权激励管理规定》规定:
“股东因任何原因离职,其所受让的激励股份,公司按照每股净资产金额的50%购回。”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丰江公司约定了以“净资产”作为回购定价依据,但没有明确约定是哪个时间点的净资产。
最后,法院判决丰江公司可以回购张继红的股份,但丰江公司需要以“新三板”挂牌前一年的公司净资产为计算标准。
本期案例:(2019)粤01民终325号,广州丰江电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黄国林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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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识别
经过分析我们发现,这起股权回购纠纷背后的争议点,其实就是:没有详细约定股权回购的定价依据,怎么确定最终的“回购价款”?
通常来说,要确定“回购价款”,我们需要先确定一个计算标准,我们称之为“定价依据”。
实践中,常见的回购价款“定价依据”包括:
1.估值(打折)
在易参服务的客户中,很多客户都会选择估值(打折)的方式,即按照公司某轮估值计算回购价格。
其中,使用“3~6折”作为定价依据比较常见,“低于3折”或者“接近融资价格”的情况较小。
这是因为,选择“低于3折”对员工来说激励效果不好,而选择“接近融资价格”对公司来说也是一笔很大的股份支付成本。
所以,估值的折扣比例通常折中在“3~6折”,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也可以更加灵活。
2.行权价格+年化利率
在易参服务的客户中,选择“行权价格+年化利率”作为定价依据的公司越来越多。
这背后反映出的逻辑就是,越来越多的公司将“回购价格”和“行权价格”相关联,这将有利于公司控制股份支付成本。
这样做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将员工的“回购收益”和“工作年限”相关联。
例如,如果员工3年内离职,就只有固定收益,即年化利率;如果员工3年后离职,回购收益就按照估值打折来算。
也就是说,如果员工在3年内离职的话,就基本拿不到什么。这样,通过增加离职成本,从而达到“绑定”员工的激励效果。
3.净资产
在“丰江公司”这个案例中,就约定了以公司“净资产”作为回购价格的定价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的“净资产”会随着现金流、库存、债务等因素而随时发生变化。
因此,约定“按每股净资产回购股权”还不够,还要约定以“某个时点”的每股净资产为基点计算。
4.其他情况
当然,除了以上 3 点,也不排除有其他定价依据。现实中,我们也遇到过类似的情况。
有的公司会选择与员工协商,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最终的回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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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策略
回购价款是股权激励协议中的重点条款,“定价依据”约定不明确,在实践中极易引发纠纷。
当公司以“净资产“作为回购定价依据,但没有约定“时间基点”时,那么以员工行权的时间为计算基点,是人民法院处理此类纠纷的通常做法。
这样,就会导致公司的回购成本非常不确定。
例如,2018年公司的净资产是100万,2019年公司的净资产是1000万。当员工选择在2019年要求公司回购时,公司就要支付更高的回购价格。
关于“行权”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员工直接向公司提出回购申请,也可以是员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因此,我们建议公司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慎重选择股权回购的“定价依据”,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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