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前瞻官网
前瞻网
a 当前位置: 前瞻网 » 资讯 » 大咖

极干货|竞业限制的下沉到底限制了谁?

分享到:
 极客法律 • 2021-08-20 19:15:53 来源:极客法律 E5100G0
100大行业全景图谱

作者|包遵惠  来源|极客法律(ID:geeklaw_aurora)

2019年,曾有一篇《全网通缉前员工的互联网大公司们》报道了中国互联网竞业限制呈现普遍化趋势。此后两年,竞争加剧,竞业限制持续扩张、层层下沉。应届生、实习生离职被竞业的案例更加普遍,更多的行业和公司也在推广和普及竞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就此规定而言,公司如果与不必要予以竞业限制的员工订立的竞业限制协议,即使该员工离职后,公司对其启动了竞业,员工也有权以自己并非竞业限制主体为由提起仲裁或诉讼,司法实践也可能认定协议无效,以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生存权。

2

(图片来源:摄图网)

依据竞业限制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竞业限制分为法定竞业限制和约定竞业限制。法定竞业限制,即义务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竞业限制的义务。法定竞业限制主要对董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限制行为进行规范。而约定竞业限制指公司与其本公司的特定从业人员对竞业限制行为要用合同的方式进行约定,法律并不对此进行强行规范。约定竞业限制的理论基础是契约自由原则,以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此三类人员与公司的关系均归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制,该等劳动者对公司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源于双方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均存在约定竞业限制。

其中相较于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而言,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是较为特殊的一类,法律对此类劳动者并无明确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是否负有保密义务一般进行实质审查,主要是通过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公司具有特定技术或经营秘密等商业秘密,二是劳动者存在接触商业秘密的可能。

案例一

中路联科技有限公司与田鹏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田鹏飞于2017年5月15日入职中路联公司,月工资标准为8500元,田鹏飞实际出勤至2018年8月31日,工资已支付至当日。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其上显示:“甲方:中路联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田鹏飞。……2.1本合同的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3.2乙方的工作岗位:运营部投标专员……5.1乙方每月工资为税前8500元……13.2在合同期限以及雇佣终止之后的一年(以下简称“竞业限制期”)内,未经甲方明确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单独或与任何第三方共同或通过任何第三方(以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或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方式)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董事、合伙人、顾问、员工、代理人身份或其他身份),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参与或投资任何与甲方或任何关联实体的业务相竞争的、或相同或类似的任何业务。……13.5若乙方违反第13.2条之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违约金。若因乙方违反第13.2条之约定对甲方造成的直接及间接损失高于违约金,则乙方应赔偿因此对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及间接损失。……”

就竞业限制补偿金一节,田鹏飞依据劳动合同第13.2条,并按照月工资标准的30%主张离职后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中路联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劳动合同第13条约定的竞业限制是针对普通员工的通用条款,是概念性条款,田鹏飞的岗位职责不涉及竞业限制,故不同意支付田鹏飞竞业限制补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

中路联公司称从未与田鹏飞单独签署《竞业协议》,《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为通用条款,并未对员工有所约束,不需向田鹏飞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中路联公司与田鹏飞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明确对田鹏飞进行了竞业限制,且约定了田鹏飞违反竞业限制的赔偿责任。中路联公司称该条款为通用条款,并未对员工有所约束,没有事实依据,本院对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信。

由此可见如果竞业限制下沉至全员,那么员工离职时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是否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公司应当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否则如未经任何明确告知,那么很可能出现类似情况,即过段时间员工诉请公司要求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诉累,同时也增加了公司的管理成本和法律风险。

为避免此类不必要的风险,建议企业对普通员工是否适用竞业限制结合具体情况,对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比较容易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人,其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包括市场策划与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认定为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此类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依法适用竞业限制。

总之,竞业限制不是用来限制所有员工的“枷锁”,不是适用于所有员工的管理手段。企业应选择与掌握企业核心和重要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而不必将竞业下沉到不会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实习生、应届生等基层劳动者。企业应将管理下沉,更重视企业每个人的工作和诉求,而非将各种限制下沉,一方面招收最优秀的人才,一方面封住人才的退路。

编者按: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极客法律(ID:geeklaw_aurora)

本文来源极客法律,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前瞻网的立场。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若存在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联系:service@qianzhan.com) 品牌合作与广告投放请联系:0755-33069875 或 hezuo@qianzhan.com

p34 q0 我要投稿

分享:
标签: 竞业限制 职场

品牌、内容合作请点这里:寻求合作 ››

前瞻经济学人微信二维码

前瞻经济学人

专注于中国各行业市场分析、未来发展趋势等。扫一扫立即关注。

前瞻产业研究院微信二维码

前瞻产业研究院

如何抓准行业的下一个风口?未来5年10年行业趋势如何把握?扫一扫立即关注。

前瞻经济学人 让您成为更懂趋势的人

想看更多前瞻的文章?扫描右侧二维码,还可以获得以下福利:

  • 10000+ 行业干货 免费领取
  • 500+ 行业研究员 解答你的问题
  • 1000000+ 行业数据 任君使用
  • 365+ 每日全球财经大事 一手掌握
  • 下载APP

  • 关注微信号

前瞻数据库
企查猫
前瞻经济学人App二维码

扫一扫下载APP

与资深行业研究员/经济学家互动交流让您成为更懂趋势的人

下载APP
前瞻经济学人APP

下载前瞻经济学人APP

关注我们
前瞻经济秀人微信号

扫一扫关注我们

我要投稿

×
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