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近日,深圳迎来该条例实施以来首宗审结的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个人破产案件,一位76岁高龄债务人被依法豁免债务90余万元。
1999年,债务人张某为公司经营性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负债,经法院多次进行房产拍卖等强制执行后,仍存在债权额970379.73元未清偿。今年6月7日,张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个人破产和解申请。
据深圳破产法庭审判长张睿表示,过了这么多年,本金和利息已经积累到一个比较大的数字,而他本人现在已经76岁,每个月还从自己6000多元的退休金当中,要拿出4000元来偿债,每个月的生活费就很低。
张某了解到该条例初衷正是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进行救助和解困,于是便积极联系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
虽然张某基本丧失清偿能力,还患有多种老年基础性疾病,但在案件恢复执行后,他仍积极配合调查、申报财产、列席债权人会议、争取债权人谅解支持。
在综合债务人情况后,张某在破产管理人的协助下,经与债权人初步协商,达成和解方案:张某履行5.2万元款项的支付义务后,剩余未清偿债务予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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