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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或者无偿的股权激励,公司可以单方面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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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参 • 2019-09-23 13:45:21 来源:易参 E3907G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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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易参(ID:YC-Inssent),作者:张潇予

现在,越来越多的公司注重员工股权激励,通过让员工“当家作主”来助推企业的发展。

由于股权激励存在股权、期权、受限股、虚拟股等多种方案,这就需要公司根据自身及员工特性来设计合理的方案,从而真正实现“激励”的目的。

在当下,因为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不合理,或者细节关注不够而引发权益纠纷的事件着实不少。

今天围绕“股权激励协议单方面撤销是否有效”这一主题,小编来和大家聊一聊。

— 1 —

▌市场上,常见的股权激励定价基础有哪些?

说到股权激励,不得不谈股权激励的定价问题。

我们曾经对服务过的客户进行了大数据分析,在“行权定价基础”这一维度,2018年和2019年呈现出不同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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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行权定价基础

与2018年相比,2019年“估值(打折)”的比例大幅提高,以净资产、注册资本为定价基础的比例大幅降低。

通过分析,我们认为估值(打折)的方式用得更多,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 更低的股份支付成本

通常来说,公司给员工发的股权激励,员工会享有较低的优惠价格,而这部分优惠的差价,就是公司需要承担的“股份支付成本”。

在以上三个定价基础中,与公司公允价值的价差大小分别是:估值(打折)<净资产<注册资本。

例如,A公司估值1个亿,净资产1000万,注册资本100万。当公司发行100万股时,每股价格就是100元、10元、1元,差价就是0元、90元、99元。

所以,越低的价格会带来越高的股份支付成本,关于行权定价基础,公司需要谨慎选择。

2. 激励对象不同

2018年,易参做过很多对联创级别的股权激励,对于这部分人,行权成本通常都是象征性的、很低的价格。

2019年,批量发给中层高管和核心员工的情况有所增加,行权价格的优惠则不会有那么多。

3. 低价激励不被珍惜

我们在设计方案的时候,越来越认识到员工获授期权时,如果能够多付出一些代价的话,激励效果会更好。

因为从人性上考虑,免费得来的东西通常都不会太珍惜。

通过回访我们近两年来服务过的客户和数据分析,我们得出一个结论:低价激励有时候并不能达到想要的激励效果,有时反而还会起到反向效果。

因此,在股权激励实操中,应注意规避那些容易导致激励无效、激励失败、激励纠纷和法律风险的矛盾点和陷阱。

— 2 —

▌低价股权激励协议,公司能否单方面撤销?

股权激励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双方得利,用不好,伤人伤己。

员工股权激励应落实到书面上,只有口头承诺,员工的利益就无法保障,也很容易引起争议。

所以,现在很多公司在股权激励的操作过程中,都会与员工签订股权激励协议。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股权激励的价格偏低,或者是无偿激励,公司是不是就可以单方面撤销呢?

实践中,有些股权激励协议中虽然会用“赠与股权”等字眼,但实质上并不属于《赠与合同》。

这是因为,被激励对象要想取得股权,通常是需要履行或遵守相应义务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无偿单务合同,受赠人为纯获利益者,赠与人并不能从受赠人处取得任何财产对价。

但股权激励是公司为了激励员工勤勉尽职、保持劳动关系稳定性而设立的双务有偿合同,往往会约定具体的行权条件。

虽然为了平衡交易双方的利益,法律赋予赠与人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是股权激励协议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无偿赠与”。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并不能单方面撤销。

— 3 —

▌公司能不能通过股东会决议,单方面撤销?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的重大事项都需要股东会表决通过。

实践中,公司的管理层会认为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就是处理公司事务最有效的依据,但应该注意区分决议事项的具体情境。

1. 股东会决议对股权激励协议的法律效力

股东会决议是公司内部的法律关系,股权激励协议是股权转让方和员工之间的双方法律关系,二者并不一样。

因此,已生效的股权激励协议,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公司无权以单方形成的内部股东会决议,就否定已加盖公司公章的协议或条款的效力。

当然,如果被激励对象有违反股权激励协议内容或者做出与公司章程相违背的行为,股东会决议是可以剥夺股东资格的。

但是必须有理有据,并且提供相关的证据。

2. 把“撤销”写进“退出机制”,怎么做?

要有理有据,就要有“退出机制”。

如果公司想在某些情况下得以单方面“撤销”,就要把这些“退出机制”的具体情况写进相关文件中。

要保证“退出机制”对被激励对象有效,我们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进行详细约定。

但实践中,工商局可能会要求公司用他们指定的章程模板,股权退出机制很难直接写进公司章程。

这时,我们也可以签订协议约定退出机制。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尽量不冲突,同时在股东协议约定,如果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产生冲突,以股东协议为准。

所以,退出机制要以文件为基础,这个文件可能是公司章程也可能是激励协议,即必须有文件支持。

这也就是说,即使股权激励可以得以撤销,也要是激励对象做出了违反公司章程或者协议里明确规定的行为。

最后,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理解下“股权激励协议撤销”如何才可以成立?

案情简介:李艳曾是COMLAB公司的员工,并曾获得COMLAB公司授予的股权激励。

后来,COMLAB公司在李艳离职后作出股东会决议,认为李艳任职期间违反财务制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决定撤销李艳的激励股权。

据此,COMLAB公司要求按照李艳购买股权时的价格和条件回购,而不是溢价回购,但没有提供有关证据。

分析:本案中,COMLAB公司与员工签订了股权激励协议以及劳动合同,这些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与设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COMLAB公司在被激励员工李艳离职后,作出股东会决议认定李艳损害公司利益。

然而,并不是股东会认定什么,事实就是什么。

实践中,如果纠纷诉诸法院,法院将审查员工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如果公司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则员工仍有权获得相应的股权利益。

但是,如果公司提供了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员工确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而且在公司章程或者双方的股权激励协议中,明确约定做出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将被取消股权激励的话,则员工无权再主张取得相应股权利益。

股权激励是一个牵引激励对象和公司的纽带,但是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总会遇到激励对象因为某些主观因素(比如主动离职等)或者客观因素(比如绩效未达标等)离开公司的情况。

所以,一套科学的激励方案,应该要充分考虑激励对象的退出问题。

股权激励过程中,从股权进入机制到股权退出机制,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忽略。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之初,就应该把可能发生的状况写进相关文件中。

今天,主要跟大家聊了关于股权激励撤销的一些问题,不管是从公司的角度,还是从被激励对象的角度,对这个问题有所了解,在未来进行股权激励的时候,就可以有意识地绕开一些坑,防范因为不规范的操作而引起的权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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