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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娱公司如何优雅地避开职务作品可能带来的「那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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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泰帮 • 2018-06-08 15:54:47 来源:洪泰帮 E2040G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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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洪泰帮(ID: AngelPlus001),作者:洪泰智囊

文娱公司的一大特色是,聘用诸多具有创作属性的员工。这就容易引发某类问题,即职务作品的相关权益究竟是归公司所有还是员工个人所有?

这篇文章就是为了说清楚这个问题。

首先是概念,我们要明确到底什么是“职务作品”;其次是时间,就公司而言,在准备聘用一位新人的时候,最好一开始就“未雨绸缪”;接下来就是剥洋葱似的方法论了。

创业者和员工都不妨看看这篇文章,由洪泰法务部原创,它指向的是与职务作品有关的那些“不能想当然”以及“不必然”的部分。

某日,笔者望着窗外亮马河畔浓郁的夏日气息诗性大发,突然想到:不对!我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写下的诗作,这诗的著作权该不会归公司所有而不属于我吧?万一哪天这诗被拍成电影……

这样的联想并非无中生有。众所周知,IP是文娱产业的价值创造来源和核心资产,近年来文娱行业IP的权属争议频发,职务作品的认定往往是IP权属争议中的核心问题。下面我们来聊聊关于职务作品的那些你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什么是职务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职务作品的定义是:公民为了完成其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所创作的作品。用人单位与员工可提前约定职务作品归属,若无约定需分以下不同情形认定:

❶ 如果员工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利用了用人单位为其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并且由用人单位对作品承担责任的,该职务作品除了署名权归属员工外,其他权利由用人单位享有;

❷ 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况,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应当由员工享有,用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并且,在员工向用人单位交付作品两年内,如果员工想要许可第三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该作品,必须经用人单位同意。用人单位同意的,员工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得的报酬,按照员工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因此,文娱企业在聘用具有创作属性的员工时,请记得签署劳动文件,并对职务作品做出明确约定,不能想当然地认为职务作品归属于企业。

二、如何避免与职务作品相关的风险

对于将IP作为核心资产的文娱公司,一旦职务作品发生权属争议,影响是巨大的,甚至可能关系企业的生死存亡。那么,应当如何应对职务作品可能带来的“坑”呢?

结合案例,我们有如下建议:

❶ 如果新人进入公司前曾在同行业其他公司任职

公司录用新人时,需要注意TA是否曾与前雇主签订了十分全面的知识产权归属协议,以及TA在进入公司后是否“创作”了本应归属于前雇主或涉嫌对前雇主侵权的作品。

例如,小A在原公司负责动画制作,公司要求他创作一个动画小样。他设计出故事的简易剧本,又绘制出几个主要角色形象,终于把小样创作出来。然而前公司却否决了这个案子,让小A放弃继续创作。

小A来到新公司后,某天突然想起自己曾经的创作,于是决定继续……没想到新公司很肯定小A的想法,还为其组建团队,决定把这部动画作品作为公司的年度大戏发行……动画播出后,前公司起诉新公司侵犯其著作权。

为了避免上述风险,公司可以在准备录用新人的时候做如下几件事:

首先请TA提供与前公司的劳动文件,以及在职或离职时签署的知识产权归属协议(如有),并说明其在原公司创作了哪些作品,以及作品的创作时间、地点和情形,以便进行确认;

请TA在劳动文件中做出承诺,不会使用归属于前公司的任何信息与作品,如有侵权事件,请TA承担。

❷ 如果员工/股东带着作品进入公司

文娱企业引进已有作品的人才是很常见的,如果作品著作权的权属清晰无瑕疵,最差的结果也就是火不起来;可是,一旦作品在权属方面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则可能招致诉讼或赔偿。

公司应该如何避免类似情形呢?

首先请TA确认该作品是否属于在前公司任职期间创作的职务作品,尤其是否属于著作权应归属前公司的情形;

询问其是否曾经口头或书面将该作品的全部或部分著作权转让给任何主体,或者将该作品授权或许可给任何主体使用,是否曾经进行著作权登记,并请TA提供相关证明;

公司应当与TA签署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将该作品转让给公司,并且应由TA在协议中对其作为该作品的唯一著作权人且权利无负担做出承诺并约定违约赔偿条款。

需要注意:一方面在对作品下定义的时候,应当尽可能全面,要涵盖修订稿、各种版本等等。因为著作权的标的并不仅指作品的终稿,事实上任何“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都可以被称为作品,作者拥有对其复制、改编、发行、网络传播等权利;

另一方面在对转让的权利进行描述时,应当写明是转让完整的著作权还是转让部分权利。建议公司在起草著作权转让合同的时候,提前咨询专业人士,以免有所遗漏。

在著作权领域,签署转让合同即完成了著作权的转让,进行著作权登记的目的是对抗第三人,即告知天下:这个作品已经归我所有了,前主跟你再签了啥转让协议或者授权协议都不作数,就算你没有看到这则公告也不作数。

❸ 新人进入公司后,一直未签订劳动文件的情况

现实中,为了节约成本或者创作者本身犹豫,很多早期公司并没有在一开始就与创作者签署劳动文件;或者虽然签了文件,但并没有对职务作品做出约定。要知道,虽然这种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往往可以创作出美好的境界”,不过如果希望减少一些创业风险,协议精神还是有必要的。

随着公司逐渐步入正轨,有些企业可能意识到应该和新人签署劳动文件了,这个时候除了要在文件中对职务作品做出清晰约定,还要注意一点:劳动文件的签订时间应当按照TA实际进入公司的时间来写,而不是按照实际签署劳动文件的时间。

三、职务作品与职务发明的区别

需要明确,本文中提到的“职务作品”仅指著作权法下的职务作品,《专利法》中有一条与“职务作品”的规定很像,叫做“职务发明”——职务发明与职务作品有很大区别。

二者的相同点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可以自行约定知识产权归属;

主要区别是:只要员工是为了执行其用人单位的任务而获得的发明创造,或者员工并非为了执行任务而仅仅是利用了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而完成的发明创造,都被称为职务发明,拥有该专利申请权的都是用人单位,而非员工个人。

简而言之,员工以执行单位布置的任务为目的而获得的专利发明应该归单位所有,而员工以执行单位布置的任务为目的而创作的作品,不必然归单位所有。

各位看官切莫混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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