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二中院对宜家水杯爆裂伤人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王女士受伤赴院医检后认为宜家该款产品存在严重缺陷,于是将北京西红门宜家家居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人民币100余万元。
(图源:网络)
在一审庭审时,宜家方面在法庭上表示,王女士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杯子是在西红门宜家店购买的。从王女士一方提交的证据看,没有发票一类的单据。王女士起诉后,宜家方面的调查结果显示,2016年6月20日当天,宜家总共销售了28个同款的杯子,购买者为三名会员,都和王女士没有任何关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女士所受的伤是涉案玻璃杯造成的,事发当晚的情形,只有王女士一人的口述。其销售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符合国家和企业标准。
经大兴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西红门宜家于判决生效10天内给付王女士各项费用4万余元。
判决后,王女士和西红门宜家均不服,上诉到北京二中院。
二中院认为,一审判决根据相关信息,以及双方在事发后沟通协商情况等,认为王女士要求宜家公司予以赔偿的请求并无不当。
对于双倍赔偿,法院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宜家公司在销售本案涉及的玻璃杯时具有明知、欺诈或者恶意的状态,王女士要求宜家公司双倍赔偿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对于赔偿金额,一审法院对于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并无明显不当,因此王女士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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