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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用来激励员工的股权,到底是从哪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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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参 • 2019-04-17 10:55:37 来源:易参 E5460G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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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用来激励员工的股权,到底是从哪里来的?

(图片来源:摄图网)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易参(ID:YC-Inssent),作者:吴世杰

目前,期权已经是创业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使用最广泛的模式。

这就意味着,公司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的过程中,需要预留好期权池。

但是,预留期权池并非仅仅是公司或股东让渡一部分股权,然后转让给员工这么简单,这其中涉及到预留股权的来源问题。

激励股权从哪里来,是个需要探讨的问题,稍有不慎就容易引起纠纷。

激励股权有哪些来源?

每个公司的股权都是有限的,一旦决定实施股权激励,就要事先明确激励股权的来源。

| 非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限制较少,操作也比较简单,只要股东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实施。

其中,激励股权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 创始人出让股权并代持

一般来说,境内和境外的公司,都可以由创始人出让自己的一部分股权,放入预留期权池中,未来再发放给员工。

但是,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公司的所有股权都必须登记在具体的主体名下。

因此,在激励计划中预留的部分股权,需要暂时由一位股东代持,通常是创始人。

也就是说,在没有确定激励对象的情况下,预留股权的实际持有人仍为创始人。

当然,代持人也可以是员工持股平台,由创始人向持股平台转让股权,实际上仍由创始人控制。

但是,各地税务机关的实际操作可能有不一致的地方,建议在设立员工持股平台时,与持股平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创始人转让股权,可以是无偿赠与,也可以是有价认购,相关款项通常由原代持人代收。

2. 增资扩股

增资扩股,是指增发用于股权激励的股权,公司授予员工以相对优惠的价格认购的权利。

此种方式会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老股东的持股比例也会被相应地稀释。

因此,创始人要跟各位股东及时沟通,保证信息同步,让大家对激励股权来源的认知高度统一,这样才能将整个方案推行下去。

3. 股权回购

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都在股东手中,一般不能通过二级市场回购股份。

但是,在几种情况下,公司也可以回购股权作为库存股,并将这部分股权转让给激励对象。

这些情况包括: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不同意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并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4. 虚拟股

如果公司使用虚拟股作为来源,由于不会影响公司的股权架构,操作起来比较简单:

1. 单一股东让渡分红:先由公司将分红分配给某个股东,再由该股东将分红分配给激励对象;

2. 所有股东让渡分红:公司直接将未分配利润向激励对象分配,剩余部分再向现有股东分红。

|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有相对明确的法律规定,员工持股的股票来源也比较明确:

1. 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

目前,定向增发的方式,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践中比较常见。

原因在于,一方面不会增加公司现金支付的压力,另一方面虽然老股东股份会被相应稀释,但不会像股权转让那样,导致老股东持股比例大幅减少,影响其对公司的控制权,且行权后公司的总股本还会有相应的增加。

2. 回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回购股权激励所需的股票数量,并将这部分股票放入库存股票账户内,根据需要从库存股票账户中提取。

但是,股权回购需要现金支出,会对公司运营造成一定的影响,操作起来也有诸多限制。

确定来源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1. 对控制权的影响

无论是股权转让还是增资扩股,都会对创始人的股权造成稀释,还可能会造成公司控制权旁落。

但我们之前讲过,股权所有权不代表控制权。

在实践中,如果股权被稀释过多,可以通过设置“同股不同权”、“一致行动人”、“持股平台”等方式,保证公司控制权。

2. 对投资人的影响

实施股权激励,也可能会对投资人造成影响,在很多投资协议中,常常会约定反稀释条款。

例如,投资人有权在其股权遭到稀释时,选择特定的路径(如同比例增资),保证自己股权比例的稳定性。

因此,在融资过程中,创始人要和投资人积极沟通,商讨股权激励稀释投资人股权的处理方式,避免陷入不公平的境地。

3. 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公司法》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或者股东出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但是,也可以另行约定,其他老股东对与股权激励有关的股权转让、增资事项放弃优先购买权。

同时,在与各轮投资人签署相关协议时,也要注意设置类似的条款。

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排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1)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表决时,明确约定其他股东对与股权激励有关的股权转让、增资事项放弃优先购买权;

(2)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现有股东对与股权激励有关的股权转让、增资事项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3) 在实施股权激励时,现有股东签署放弃优先认购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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